深度

这个定增竟然要易主!能通过吗?

2020-10-23 11:12 上海证券报

中来股份以闪电般的速度奔向“新欢”的怀抱。

在停牌三个交易日后,中来股份披露了控制权变更的一揽子方案,并于今日起复牌。新东家将通过协议受让股份、接受表决权委托、认购锁价定增等方式实现“上位”。

依靠这一“分步走”方案,新东家有望压低入股成本。但也面临一定风险,若锁价定增难以实施,本次控制权转让交易将陷入尴尬境地。

今年以来,中来股份已经屡次筹划控制权转让事宜,但其投奔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杭锅股份计划相继终止。本次,中来股份是否能如愿迎来新归宿?

股价表现方面,中来股份今日早盘低开逾7%,盘中跌幅一度超过10%。北京时间10时03分,该股下滑超过8%。

又见“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最新公告显示,中来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张育政于10月22日与泰州姜堰道得新材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姜堰道得”)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日,林建伟先生与姜堰道得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具体来看,林建伟、张育政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5.70%股份转让给姜堰道得,本次转让价格为11元/股,转让总价款为4.877亿元左右。同时,林建伟在前述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中来股份1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姜堰道得行使。

此前,林建伟、张育政与其二人控制的苏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者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来股份40.9%股份。

在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林建伟、张育政方面拥有表决权的股数占中来股份总股本的22.20%,姜堰道得拥有表决权的股数则占中来股份总股本的18.70%。

值得注意的是,仅靠协议转让股份及表决权委托事项,并不会使中来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还有后手。

寄希望于锁价定增入主

姜堰道得是谁?

披露显示,其刚刚成立于今年10月16日,出资额25亿元,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从出资额来看,姜堰道得有泰州国资和山西国资的背景。上海道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姜堰道得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道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上海道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武飞持有道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1%的股权,实 际控制道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披露,通过上述股权架构,武飞可实际控制姜堰道得,认定为姜堰道得的实际控制人。

在成为中来股份5%以上股东后,姜堰道得最终将通过认购定增的方式实现完全入主。

披露显示,中来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即为8.19元/股。

这一价格比中来股份最新股价及股份协议转让价格“折让”了不少。

本次发行对象仅姜堰道得一方,姜堰道得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9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额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测算,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姜堰道得合计将控制中来股份37.46%的股份, 林建伟、张育政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将控制中来股份17.08%的股份。

也就是说,若本次锁价定增实施,中来股份控制权将发生变更。

“准易主”专业户

中来股份是国内最早从事N型高效电池研发并实现大规模量产的企业,目前拥有2.1GW产能,产品已经在国内光伏领跑基地、中东光伏项目得到大规模应用。在光伏电池封装领域,中来股份处于细分市场的头部地位。

此前,中来股份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比例过高,资金压力大,这使得其一再寻求接盘人。

中来股份称,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同时受让方姜堰道得作 为以新材料为主要方向的产业投资机构,其管理人员拥有丰富的产业投资经历和资本市场操作经验。姜堰道得将充分依托其优质产业资源,发挥与公司业务发展的协同效应,提升公司在光伏领域的竞争优势,推动公司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今年以来,中来股份实际控制人已经多次寻求转让控制权。

今年8月,林建伟、张育政与杭锅股份签署《中来股份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并于同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本准备上演一场“A吃A”的交易。

不过,公告显示,因杭锅股份董事会、管理层及控股股东就杭锅股份本次重组及未来资本市场运作进程等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现阶段继续推进本次重组的有关条件不够成熟。双方决定终止本次交易事项,并于10月20日签署了《<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之解除协议》。

此外,今年6月,林建伟、张育政还曾与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及《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但双方最终于8月因未能达成一致而终止相关协议。

责任编辑: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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