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海首个巨灾保险试点在黄浦区正式启动。此举意味着,保险业正进一步参与到超大型城市的综合治理工作中。
近年来,政府部门越来越多地将保险纳入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和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机制之中,以抵御难以预期的风险和损失。例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近期获得审议并原则通过;武汉市相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为城市绿化树木购买公众责任险;桂林市为排水井盖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今年初,宁波市政府与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签订2018~2020年巨灾保险合同,标志该市公共巨灾保险由试点探索期跨入全面实施期。
损失分摊是保险的核心。在缺乏保险的时候,社会、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不增加应急基金规模,以应付无法预期的损失,保险则可以发挥灾害损失补偿作用,完善灾害救助手段和效率。在财力雄厚、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保险赔付往往更能充分发挥作用——转移的损失可达到60%以上,大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而在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或募捐仍不得不充当着主要“买单者”的角色。
以巨灾保险为例,洪涝、台风、干旱和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的公共事件直接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为城市风险管理带来巨大挑战。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球灾害损失达3770亿美元。2017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1.4亿人次受灾,导致881人死亡、98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3018.7亿元。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目前,上海、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地逐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巨灾保险试点。政府购买作为投保人,为城市风险管理装上“稳定器”,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风险管理体系,最终受益的无疑是广大民众。
以此次上海巨灾保险为例,黄浦区政府作为巨灾保险的投保人,由区政府以财政支付方式缴纳巨灾保险保费。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台风、暴雨、洪水导致该区域内住房及其室内家庭财产发生损失,以及因上述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导致身处该区域内的自然人死亡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在宁波,则是由宁波市政府每年出资4080万元,向保险公司购买总额7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其中人身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各3亿元,公共事件人员伤亡抚恤及转移安置1亿元。
顺应风险管理而生的保险业天然具有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除了巨灾保险,我国最早实施的强制保险——交强险亦是保险参与交通风险管理的成功例证。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在多地实施,保险为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加上了一道保障;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也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用保险为社会风险管理和城市治理装上“稳定器”,有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提高城市和全社会风险抵御能力。希望这样的有益尝试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