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市场经过二十多年探索发展,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宏观决策部门预研预判经济形势、微观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随着期货市场各项创新以及国际化业务的深入推进,需要的法律支持也越来越多,“尽快出台《期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法治强,则市场兴。如今,中国期货市场已经开启了多元、开放的时代,这对中国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深入解读我国期货市场立法的探索、困境及出台《期货法》的重要意义。
中国证券报: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相较国际期货市场的主要差距是什么?
叶林:二十多年来,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逐渐摸索出了一条适应期货市场发展需要、符合期货市场规律、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市场法制建设道路。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2013年7月、2016年2月和2017年3月进行了四次修订。目前初步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支撑,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以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这一制度体系对于规范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相较域外期货市场法制而言,存在法律位阶较低、民事规范不完整、跨境监管与协作规范缺失等问题,法律制度并不完备。
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基本都有关于期货交易的基本立法。比如,美国《商品交易法》虽然在名字中没有“期货”,实际上却主要是以规范期货为主要内容的;英国《金融服务法》则将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来看待,强调期货市场的自律监管。此外,韩国颁布《资本市场统一法》,日本颁布《金融商品交易法》,都是位阶较高的期货市场立法。
再以民事规范为例,从上个世纪60年代至今,中央对手方等制度在国外期货法律中都已毫无争议地被确立下来,构建了相对完整的规则体系。另外,域外司法体系也有助于推动期货市场纠纷的解决,绝大多数期货纠纷是通过调解和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加以解决的,极少部分纠纷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所以,无论是司法还是立法,我国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
中国证券报:我国期货市场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叶林:我国目前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支撑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多年来为中国期货市场发展营造了健康、有序的环境。但仍有很多不足:
一是法律层级太低。在国外市场中,法律的稳定性强,而行政法规类似总统令,稳定性差,甚至可以朝令夕改。以行政法规形式规定期货市场法律制度,难免会影响境外交易者的信心,如果交易者对我国期货市场不放心、没信心,将会严重阻碍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二是现有法律规则有欠缺、不完善。一些特别重要的规则在现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如中央对手方已是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个标准概念和通行做法,并成为评价一个市场信用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客观指标。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要求成员国针对中央对手方机制做出相应安排,并提出了关于中央对手方的国际准则,但我国期货市场法律中并无此概念。
三是现有期货市场法律体系规定的范围太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主要规范的是期货交易,而且是场内期货,是“小期货”的概念,这只能适用于初级的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期权等工具日益丰富,场外市场建设步伐加快,当前的法律规范已严重滞后。
中国证券报:尽快出台《期货法》对中国期货市场发展有什么重要的意义?
叶林:上一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在起草《期货法》时特别强调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定位。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是发现价格,一个合理、有效的市场价格才能正确发挥资源配置、帮助产业对冲风险等作用。没有法律保障,境外交易者对参与我国期货市场的信心就会不足,没有境外交易者的参与,我国期货市场就很难形成国内外均认可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价格。在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加强期货市场立法建设,是提高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
此外,我曾遇到新加坡经纪机构在境内推介新加坡的期货产品,我国目前已有很多企业参与境外的期货交易,而我国现行规定缺少与国际化相匹配的跨境监管执法安排。应当指出,引入境外参与者涉及跨境监管,为了保护“走出去”的本国投资者,我们也需要遵循国际惯例对有我国交易者参与他国市场而实施跨境监管。因此,应当站在保护交易者利益的基础上,按照对等原则构建跨境监管规则,为有效参与国际间跨境监管合作与协调提供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