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权益变动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该披未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后未及时披露等违规行为,庞大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近日被上交所公开谴责。其中,时任董事长庞庆华被上交所公开认定3 年内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时任董秘刘中英被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发布的监管信息显示,庞大集团存在三项违规行为。首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庞庆华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其次,经查明庞大集团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形。另外,公司还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后未及时披露的情况。监管信息显示,公安机关于2016 年10 月24 日向公司出具的《调查取证通知书》明确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侦办的庞大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需调取你处下列有关证据”。公司在《调查取证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已收到,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中英作为“证据持有人”签名。2017 年 3 月 27 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对于上述情形,上交所认为公司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敏感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公司未对其被调查的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暨实控人庞庆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武成予以公开谴责;公开认定时任董事长庞庆华3 年内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中英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