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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重启 券商将加速优胜劣汰

2019-07-08 10:53 证券日报

    7月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简称《股权规定》)及《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简称《配套规定》),并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华泰证券报告指出,与2018年3月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监管结合行业实际优化调整,明确对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安排,并适当放宽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要求以及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要求。同时,监管明确过渡期安排,有助于存量公司平稳转型。

    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研究官尚震宇7月7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是因为防范金融风险不在于限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将资本市场作为国家竞争力体现,反而更应当发展壮大证券公司的数量、质量及专业化程度,从而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环境建设,促进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

    华泰证券报告指出,《股权规定》完善券商股权监管框架,将重塑证券行业竞争格局,同时通过优化股东治理完善证券公司治理机制,助力证券行业长期向上发展。一方面,证券行业竞争格局将面临重塑。第一,明确分类管理安排,有助于形成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的良性分层监管格局。第二,分层监管和内资及合资一体适用背景下,专业类券商竞争更趋激烈,综合类券商或面临更高阶竞争。第三,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重启,新入局者将加剧行业整体竞争态势。

    另一方面,股东治理机制优化将完善券商的治理机制,构筑券商长期向上发展内在基因。首先,明确四类股东分类,引导券商引进优质股东。其次,强化穿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有利于形成券商长期规范、有序经营的发展态势。股权规定明确了基本制度安排。包括:根据从事业务的复杂程度,区分专业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强化穿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要求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股权,锁定期满后质押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内外结合,实现全程监管。

    尚震宇认为,《股权规定》及《配套规定》有利于行业的分层和专业化分工,根据股东及自身的实力规范运作,便于监管层从中观行业层面把控市场风险。综合类券商比专业类券商在衍生品类上更占优势,杠杆效应更加明显。自此,券商行业将进一步加速市场化优胜劣汰。

    

责任编辑:郝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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