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见

打击内幕交易需调和法律与现实的矛盾

2018-07-19 08:44  证券时报   贾壮

近日,北京高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终审判决撤销证监会对苏嘉鸿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撤销此前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这一终审判决,意味着苏嘉鸿摆脱了内幕交易的嫌疑,可以免交高达1.3亿元的罚没款。以世俗的眼光来看,苏嘉鸿堪称“股神”,一单交易就挣了6000多万,而且清清白白。

案情并不复杂,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殷卫国是威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间,投资者苏嘉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殷卫国联络接触并交易威华股份,获利约6538万元,证监会认为苏嘉鸿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并作出行政处罚。苏嘉鸿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官司打到二审,北京高院围绕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并支持了上诉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官是民,都要服膺正义的光芒,服从法院的公正判决。作为资本市场的监管者,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和遇到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都比较大,行政诉讼案件90%以上的胜诉率,说明其行政执法的规范程度经得起考验。当然,本案终审判决所指出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瑕疵,也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足够注意,确保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过程,在实体和程序上都不留遗憾。

法律来源于现实,是高度精炼的行为规范,在法律的稳定连续与现实的复杂多变之间,经常存在着矛盾。跳开行政诉讼案件,回到资本市场的复杂现实,可以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还普遍存在,即便穷尽行政资源也难免留下死角,尤其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还远远不够,以至于听消息炒股司空见惯,这也是监管部门恨之深、罚之切的现实背景。

内幕交易行为稽查难、处罚难的原因包括很多方面,首先是调查和取证难度极大,证券案件往往金额巨大,调查者与被调查者有你死我活般的激烈对抗。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一直面临着稽查力量薄弱和强制力不足的困难,找不到当事人、遭遇当事人或软或硬的抵抗甚至是人身安全威胁等,都是家常便饭。应该说,这起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瑕疵,同稽查执法的现实困难有一定关系。

就算是调查取证过程顺利,内幕交易的认定也是世界公认的难题。如果股价异动和内幕信息传播同时发生,执法者有理由推断存在内幕交易的可能,但这个推断的过程需要排查和排除大量证据,稍不注意就会出现证据证明力不足的问题。本案当中,内幕交易推定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就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因为“高度吻合”与“较为吻合”的差别,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便被法院认定为“事实不清”。

资本市场里收割“韭菜”的镰刀当中,内幕交易是最锋利的那把,稽查执法不能冤枉好人,但也不能轻易地放过坏人。一个关键的事实是,苏嘉鸿的手机号码与殷卫国手机号码在信息敏感期间有过45次通话记录和71次短信联系,很难想象这些电话都是在讨论“今晚夜色真美好”。行政执法机构的行为自然需要规范,资本市场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也必须打击,当法律与现实产生矛盾时,不妨回到常识,因为法律的本质就是常识。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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